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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纪法思享 纪法思享
2024-09-10



纪检监察知识测试

试题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试 题 解 析


01

判断题

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谈话提醒等相应处理。(     )


02

答案

正确


03

解析

《政务处分法》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本条是关于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规定。

本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违法公职人员承担责任的形式。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不以政务处分作为唯一方式,而是包括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等。本条规定贯彻了强化日常监督,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精神,体现了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要求。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制度。理解和掌握该款规定需要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条件。根据本款规定,免予或者不予处分需要具备三个条件:首先,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适用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必须是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没有违法行为则不应处分,则也不涉及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问题。其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认定违法行为是否情节轻微,应当全面考量违法行为性质、动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以及公职人员认错悔错态度等各方面因素,整体考虑,综合评价。第三,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等情形之一。

二是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后,可以对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并不是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谈话提醒等相应处理。《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监察机关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本款规定与《监察法》的上述规定相衔接,是《监察法》规定在本法中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

三是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的区别。本法中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制度是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相关制度的借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的结果都是不给予公职人员处分,但二者具有以下区别:一是适用的环节不同。免予处分仅适用于立案调查后;不予处分则既可以适用于立案后,也可以适用于立案前初步核实阶段,以及日常监督过程中。二是程序不同。适用免予处分的,需移送审理并经过本机关集体审议;适用不予处分可不必经过审理程序。三是对文书的要求不同。免予处分需要作出免予处分的书面决定;不予处分则不是必须作出不予处分决定书,可以在履行批准程序后,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第二款规定的是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情形。与第一款相比,这里规定的是特殊情形。根据本款规定,这种特殊的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公职人员参与违法活动是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二是经批评教育后公职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依据本款规定作出处理。需要指出的是,本款规定的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的违法活动并未限定在轻微违法行为,在处分政策上也不是一律免予或者不予处分,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研究决定是减轻处分还是不予、免予处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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